主犯與從犯的區別有哪些,怎麼認定主犯與從犯

主犯與從犯的區別有哪些,怎麼認定主犯與從犯

刑事共同犯罪當中,根據行爲人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爲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而一般情況下,對主犯與從犯的認定與區分是比較難的。到底該怎麼來認定主犯與從犯,又該怎麼區別主犯與從犯。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主犯和從犯有什麼區別

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又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1)從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導支配地位,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

(2)從實際參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參加了全部犯罪活動,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參與實施一部分犯罪活動。

(3)從具體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觀上,對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合、服從,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較小的是從犯。在客觀上,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爲對於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關鍵性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否則是從犯。

(4)從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則是從犯。

二、怎麼認定主犯和從犯

1、認定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爲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衆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衆鬥毆,聚衆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衆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衆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2、認定從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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