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有下列三種情況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爲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等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