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判刑的區別有哪些

拘役和判刑的區別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刑事處罰措施中包括了拘役和判刑,雖然這二者都是對犯罪分子的人身進行了一定的剝奪,但是他們之間還是有一些不同的。那究竟拘役和判刑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

一、拘役和判刑的區別有哪些

拘役和判刑的性質不同,拘役是一種刑罰,而判刑是司法部門依據法律給犯罪嫌疑人以刑事處罰的行爲。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屬於我國主刑罰之一,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判刑是指司法部門依據法律給犯罪嫌疑人以刑事處罰的行爲。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怎麼處理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爲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爲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爲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爲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爲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爲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確定拘役刑刑期的長短,基本上應按確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進行。首先要根據犯罪行爲的客觀危害大小確定參考宣告刑,作爲進一步量刑的基礎;其次,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改造的難易程度,提出參考宣告刑,然後在參考宣告刑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作爲基礎宣告刑;最後,綜合考慮刑法規定的各種有關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是否適用,對基礎宣告刑作進一步的調整,再確定正式判決的宣告刑。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拘役與判刑之間有哪些不同之處了吧。相對而言,拘役對犯罪分子人身的限制力度要比判刑小一些,還允許犯罪分子回家探親。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