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被判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被判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它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弄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外,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二、關於拘役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常見的刑罰種類,但我國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刑罰方式有輕有重,這當然得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犯罪行爲造成的後果等這些因素,有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分別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