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刑法中很多罪名中,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法院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參加勞動,並每月可以回家。雖然這三者往往是並列的方式出現,但是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不能混爲一談。那麼,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小編透過本文告訴大家。

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0年;

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爲監獄,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需要關押。

二、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是誰?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爲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爲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爲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爲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綜上所述,在期限上面,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依次遞增,被處於拘役的,最高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拘役和管制的執行機構是公安機關,而監獄則負責執行有期徒刑。被處於管制的,不需要進行關押,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都要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