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串通投標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可能大家也聽說過,在一些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上面,往往都是會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尋找合作伙伴,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到達資本的優化配置。但現實中有的人爲了中標,不惜採取一些違法的手段,而這樣的行爲其實有很大可能會構成串通投標罪。那行爲人犯串通投標罪量刑處罰該怎麼進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串通投標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串通投標罪的量刑標準規定如下: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的構成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

(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串通投標的行爲。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爲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擡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爲,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爲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爲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爲之,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串通投標罪的主體需要區分是招標人還是投標人,其中要是招標人的話則屬於特殊的主體,但如果是投標人則就是一般主體。實踐中關於串通投標罪量刑標準,《刑法》中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