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