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包括哪些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爲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帳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定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透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爲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透過這種“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有哪些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透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爲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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