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法條競合情形有哪些?

一、常見的法條競合情形有哪些?

常見的法條競合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63條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是基於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後者可以是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詐騙,即非法集資,後者可以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和第433條戰時造謠惑衆罪。二者的行爲都是戰時造謠惑衆,擾亂軍心,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可以包容後者。

(四)因犯罪對象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16條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破壞的對象是特殊財物,即交通工具,後者是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時間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24條的臨陣脫逃罪與第435條的逃離部隊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數個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38條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第264條的盜竊罪的競合。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犯罪對象是特殊財物,即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後者是一般主體、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另需注意的是,法條競合犯不僅要求犯罪構成重合,而且要求實際的犯罪行爲必須同時符合重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如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有包容或交叉的關係,但如果行爲人僅以毆打的手段取得財物,並未實施傷害行爲,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故只是單純的搶劫罪,不是法條競合犯。這也正體現了法條競合犯是一種動態的犯罪形態,而非數法條的簡單競合。

二、法條競合的原則有哪些?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更高位階的法律。

(二)新法優於舊法。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規定相對衝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規定與特別的規定相沖突的,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法條競合的原則包括新的法律優於舊的法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原則。在實踐中,一種罪行通常會包括幾條法條,如聚衆鬥毆這種犯罪行爲中包括了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