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具體有哪些?
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具體如下: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二、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1.客觀上行爲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爲,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爲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①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爲對象造成加重結果,如果發生事實認識錯誤,原則上也不
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但是,少數犯罪對結果加重犯的對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行爲直接導致的在程度與性質上重於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
③基本犯罪行爲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只有當具有造成加重結果高度危險的基
本行爲直接造成了加重結果時,才能認定爲結果加重犯。
2.行爲人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對基本犯爲故意的結果加重犯而言,行爲人必須對爲基本行爲的高度危險性提供基礎的事實具有認識。例如,A衝撞B,但B身後是很陡的臺階,B跌倒後搶救無效死亡,即使A對B的死亡存在過失,但只要甲沒有認識到乙身後的臺階,則甲的行爲就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基本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3.結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遺棄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綁架罪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
可以被加重處罰的情形是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的,法院若是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那麼在最終的刑事判決書之中,是會詳細說明加重處罰的理由的,犯罪分子若是認爲自己並不應該被加重處罰的,可以在拿到判決書之後,及時的提出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