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具體危險犯形態是怎樣的

常見的具體危險犯形態是怎樣的

常見的具體危險犯形態是怎樣的

1、危險犯的犯罪既遂

傳統上對既、未遂大致有“犯罪目的說”、“犯罪結果說”、“犯罪構成說”。

(1) “目的說”的缺陷在於單純的從行爲人的主觀目的出發,忽視犯罪目的與犯罪結果在本質上相聯繫、相一致的特點,以致會在犯罪結果已經出現、並且已經滿足了某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下,仍然得出犯罪目的未出現而得出未遂的錯誤結論。

(2) “結果說”又單純從客觀角度出發,忽視了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結果只有和犯罪目的的性質以及犯罪構成的內容相一致時才具有法律意義的屬性,以致脫離主客觀相一致的原理,得出凡是出現危害結果都可以認定既遂的錯誤結論。

(3) “構成說”則把犯罪構成看成是可以脫離犯罪目的和犯罪結果而單獨存在的單純行爲的法律規定,以致得出即使沒有出現爲犯罪目的所包容的結果和沒有實現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仍然可以構成既遂的錯誤結論。

2、危險犯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理論相對比較統一,《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危險犯作爲結果犯的一種,是一種過程犯,它也必然存在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套用張明楷教授對犯罪中止特徵的分析,危險犯的犯罪中止同樣要求:

(1)中止的時間性。即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爲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危險犯的中止要求在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由此可能出現預備階段的中止、實行階段的中止、實施終了危險狀態尚未出現之前的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對於自動性的理解,國外刑法理論中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有主觀說,即行爲人放棄犯罪的動機是基於對外部障礙的認識時,就是未遂,此外的場合是自動中止;限定主觀說,即只有基於悔悟、同情等對自己的行爲持否定評價的規範意識、感情或者動機時而放棄犯罪的,纔是自動中止;客觀說,即當一般人處於這種情況不會放棄犯罪的,行爲人放棄的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會放棄犯罪的,行爲人放棄的,便是犯罪未遂;折衷說,即透過客觀的判斷行爲人是否認識以及如何認識外界現象,來看外界現象是否對行爲人的意識產生強制性影響,進而區分未遂與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行爲人必須最終停止了可以繼續實施危險犯的實行行爲或者防止了危險狀態的發生 。

3、危險犯的犯罪預備

危險犯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在危險犯犯罪形態理論中相對簡單。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危險犯的犯罪預備具有以下特徵:

(1)主觀上爲了實行犯罪。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爲人主觀上爲了實行犯罪,即爲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爲。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預備行爲是爲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於危害結果順利實現的行爲,這種行爲是這個犯罪行爲的一部分,繼續發展就會成爲實行行爲,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預備行爲已經對刑法保護的法益構成了威脅。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4、危險犯的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危險犯的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爲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爲的起點,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的已經結束。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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