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有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限於綁架行爲本身過失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並要求綁架行爲與死亡之間具有直接性因果關係。
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爲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
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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