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重嗎?

一、適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重嗎?

適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重嗎?

適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不重,具體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如下: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細則》

第三條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二、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細則》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爲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適用、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刑事案件在相關法律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辯護人等,如果發現刑事案件已經滿足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條件,但司法機關並沒有適用此程序,那麼可以向處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適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