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叛國家罪與分裂國家罪有何種區別
(1)就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而言,分裂國家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而背叛國家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國民對其國家的效忠義務。雖然這兩種犯罪都涉及到對國家領土完整的危害,但本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不是將我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領土和國家的主權與安全並沒有落入外國之手,而是製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這實質上是以破壞國家統一的方式危害國家安全,就此而言,分裂國家罪屬於“內憂”;而背叛國家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則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背離自己效忠國家的義務而向外國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策劃外國向我國發動戰爭,侵佔我國領土,這實質上是以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破壞國家領土安全的方式而危害國家。就此而言,背叛國家罪屬於“外患”。
(2)就犯罪的客觀方面而言,這兩種犯罪也有兩點不同:首先,本罪不要求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作爲要件,即行爲人是否勾結外國,或者是否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背叛國家罪缺乏“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則無以成立犯罪;其次,在犯罪的行爲表現方式和內容上,本罪是透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脫離中央政府的領導,製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而危害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以對國家統一和完整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而背叛國家罪則是透過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以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
(3)就犯罪主體而言,分裂國家罪屬於一般主體,即只要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管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立本罪。並且,本罪只能由多數人構成,屬必要共犯;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並且單獨的個人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4)就主觀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爲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積極實施;而背叛國家罪的行爲人則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積極實施。
二、分裂國家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區分分裂國家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行爲人是否具備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
二是是否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
如果出於狹隘的民族主義或地方主義情緒,或者出於對黨和國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誤解而實施了一些過激的行爲,或者雖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傾向,而缺乏任何具體的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都不應以本罪論處。
應當注意的是,分裂國家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關於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體,從實踐中看,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職的野心家、陰謀家,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地方分裂主義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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