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是不是不能出門
不可以。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後,自由要受到約束,要在指定範圍活動,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外出。如果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向監視機關申請,從實際情況來看必須是天大的理由纔可能獲得批准。
因此監視居住是不能出門的,只有在司法機關傳訊或者經過司法機關批准之後,纔可以出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地點在哪裏
“原則上”監視居住的地點應該在犯罪嫌疑人的家裏,但是在實踐中要專門找一個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在家裏監視居住怕人跑了。監視居住分爲兩種,一種是在家,一種是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在公安局和檢察院、不能在看守所和監獄、不能在專門的辦案地點。有的情況指定居所就是一個小賓館等等。
監視居住的地點:
A.監視居住 原則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B.特殊情況在指定居所:
1.無固定住處的,你沒有家,就給你找個臨時的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只有偵查階段,纔有指定居所),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監視居住分爲兩種,一種是在當事人自己家裏執行監視居住,還有一種就是由決定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一般是在酒店、或者帶有酒店性質的度假村、會議中心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類似刑拘。根據實踐經驗,能夠監視居住說明案件性質並不惡劣,情節並不嚴重,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不大,在此基礎上,將來判緩的可能性相對較大,坐牢機率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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