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襲警罪滋釁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新《刑法》襲警罪滋釁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新刑法襲警罪滋釁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新刑法襲警罪滋釁的立案標準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爲應當依法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將襲警行爲獨立成罪,除了因爲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爲的確不同於其他一般公務行爲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爲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二、襲警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3、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襲警罪已是屬於一種單獨的一種罪名,只要所犯的罪行構成法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確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