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偵的必要性如何體現?

體現在可以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對訴訟案件進行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決,避免出現錯判或者誤差的情況。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刑事案件退偵的必要性如何體現?

補充偵查指的是爲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爲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刑事案件退偵的情況是比較少見,一般只存在於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或者對犯罪分隔的違法認定不夠確定的情況下才出現的。刑事案件退偵顯然是非常必要的,檢察機關作爲司法程序中的監督檢查方,應當對訴訟案件的偵查、審理、判決是否合法作出認定。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一個刑事案件在經過我國的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之後,移交給我國的人民檢察院的,但是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認爲該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夠充分的,此時是可以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