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搶劫罪數額怎麼認定?

一、構成搶劫罪數額怎麼認定?

構成搶劫罪數額怎麼認定?

構成搶劫罪的數額認定是: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二、構成搶劫罪的要件內容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透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針對搶劫罪的相關情況以及構成搶劫罪的涉案金額以及相關的處罰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涉案金額的不同和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不同,將會接受的處罰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不管是什麼金額,只要有搶劫的行爲出現就已經構成了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