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能否治安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能否治安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能否治安處罰?

1、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不被他人非法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嗎?

1、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依次考慮三個因素:

(1)只要該資訊被用於實施犯罪活動,均可認定爲情節嚴重;

(2)看是否嚴重危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給公民個人帶來較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其他後果;

(3)在無法認定前兩者的情況下,根據出售、提供或者獲取資訊的數量、次數加以確定,其中,在出售的情況下還包括獲利金額,在提供、獲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手段的惡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對價金額,等等。即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次數、獲利金額、手段、持續時間、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定。

2、具體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爲情節嚴重: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實踐中,有些行爲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爲了拓展公司業務或是個人人脈,有些行爲人則是爲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差異較大。對於爲了實施違法犯罪目的而獲取、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爲情節嚴重。當然,並非只有犯罪後果實際發生才構成情節嚴重,可以結合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面臨的風險大小來確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一般而言,產生實際損害的情節重於面臨極大風險的情節。

在交通、教育等單位就職的職員,不得將自己在履行職責、或者是提供服務的過程之中獲得的資訊泄露給他人,否則根據規定,泄露資訊被發現之後,這些職員可能會判處刑罰。即使對於罪名不成立無需量刑的,也有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