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司是否需要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司是否需要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司是否需要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司是需要受到處罰的。如果公司涉嫌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公司員工不知道情況,可以不用承擔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樣的?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當中,公民的個人資訊必然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實際上如果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方面的權利,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進行處罰的,不管是非法獲取還是非法出售公民的個人資訊,那麼都需要進行懲罰。如果是公司從事這樣的行爲的話,實行雙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