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期徒刑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有期徒刑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並在其執行期間是肯定不允許監外執行的,其他被判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樣無法監外執行

二、減刑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三、減刑的流程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覈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爲宣告,監所代爲宣告應迅速及時。

不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才能監外執行,就算是拘役,真的存在以上這幾種狀況的話也只能監外執行,而且很多人到現在沒有區分清楚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差別。但兩者有一個共同點都是,監外執行期間的監察存在着諸多實際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