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主體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主體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主體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爲是選擇性關係,行爲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爲即構成犯罪。本罪爲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兩點: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爲假藥,一爲劣藥;二是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根據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 ,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首先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進行生產或者是銷售劣藥,一般來說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會除以50%銷售金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所判的刑罰更加嚴重,會加大力度的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