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僞劣化肥罪處罰標準細分爲哪些?

一、生產僞劣化肥罪處罰標準細分爲哪些?

生產僞劣化肥罪處罰標準細分爲哪些?

生產僞劣化肥罪處罰標準細分,主要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涉及到生產僞劣化肥的行爲,顯然是對於生產活動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特別是農民在收益情況是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失的,具體情況下法律上也是基於涉案金額的損失大小來區分不同的情節的量刑標準的,司法機關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