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大多時候,行使抗辯權一般是在債務人在合同中對債權人使用的權利。但是想要順利的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那麼,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問題的知識,供大家閱讀了解。

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什麼是抗辯權

我國的《民法典》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爲:"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因爲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爲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爲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透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三、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後。履行先後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四、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我國《民法典》已有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

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

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爲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的《民法典》在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中明確的定義其抗辯權只能是由債權人行駛的權利。而且,法律中規定,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保障,那麼,此時就可以終止履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合同雙方發生債權糾紛,最好是根據規定解決,這樣就會爲雙方帶來較少的麻煩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