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方有抗辯權,如果雙方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個概念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是什麼?雙方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哪些條件?本站小編接下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係或對應關係,一方爲給付是爲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係,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託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哪些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爲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爲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爲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爲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爲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由此可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條文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可同時履行抗辯權,如雙方互負債務、並且債務已到清償前、對方未履行債務等,在買賣、貿易、租賃合同中這些行爲比較常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