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有區別嗎
故意傷害案判管制拘役是有區別的,拘役和管制的不同點有:
1、含義與性質不同: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
一是探親;
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二、故意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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