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他人《刑法》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他人《刑法》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衆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他人都構成犯罪嗎不一定構成犯罪。
根據傷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
判斷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爲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表現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
而一般的毆打行爲,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爲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
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
但這種行爲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爲與傷害行爲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
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爲人的行爲的性質呢
不能僅以後果爲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爲,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爲。
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在我們國家是絕對不被允許的,主要就是因爲這樣的一種行爲,已經嚴重的侵犯到他人的身體健康安全。
如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將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如果說導致人員受到重傷的話,那麼將會在這個幅度基礎之上加重來進行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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