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況屬於集資詐騙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爲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爲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爲集資、實爲詐騙的犯罪行爲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爲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衆,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份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爲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
二、詐騙和非法集資什麼嚴重
詐騙和非法集資都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爲,具體的量刑輕重,往往需要根據犯罪的程度深淺來決定,所以無法比較。
如果單從法定最高刑來比較的話,詐騙罪的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所以詐騙罪的處罰更爲嚴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集資詐騙罪的表現情形是什麼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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