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銷售假藥罪無罪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涉嫌銷售假藥罪無罪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涉嫌銷售假藥罪無罪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爲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可以做無罪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3、被告犯罪行爲證據不足。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5、《刑法》不予追究。

三、銷售假藥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銷售假藥罪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任何刑事辯護詞都由以上幾部分組成,但委託專業的律師做辯護人的話,律師輕易不會做無罪辯護,因爲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是不會提起公訴的,若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辯護人應該將本人認爲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在辯護詞中陳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