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序進行認定,僞造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爲定罪證據,且辦案人員僞造辨認筆錄情況屬實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刑事案件辨認需遵守哪些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爲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三、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刑事案件中,有關部門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才能判定當事人構成犯罪,所謂的確實充分,就要求相關的證據都是合法有效的,且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辦案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應的流程,僞造辨認筆錄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