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能自首嗎?

審查起訴階段能自首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能自首嗎?

審查起訴階段能自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零九條 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

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報請覈准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報請覈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撤回報請,重新審查案件。

第五百一十條 提起公訴後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擬重新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商人民法院將案件撤回並重新審查。

二、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意義是什麼?

審查起訴審查判斷證據是指檢察人員對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鑑別證據的真僞,確定證據的證明力並依據查證屬實的證據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

司法實踐中,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與案件事實有聯繫,有的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繫;有的能相互印證,有的則互相矛盾;有的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實和局部情況,如此等等。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決定性步驟。其重要意義有以下幾點:

1、可以鑑別證據的真僞,去僞存真,以保證採用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

2、可以確定證據的相關性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排除無關的證據,充分發揮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的證明作用。

3、可以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和不訴,從而做到不枉不縱,順利地實現刑事訴訟任務。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刑事類型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偵查,然後就是由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這個階段的話,如果符合自身的條件也是可以按照自首來進行處理的,這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