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1、自然人犯了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違反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是構成虛假出資罪的首要前提,相應規定如下:

(1)出資方式: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2)需要評估的出資:除了貨幣出資以外的其他出資方式,均必須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出資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沒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2、特別應注意此罪是針對出資過程中發起人和股東的行爲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階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雖然也是公司的股東,但從出資的角度來說,本罪所稱的股東不包括這些人。

3、本罪是以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爲構成要件之一的。

(1)數額巨大,是指其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相比較的二者是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資限額,也就是說,無論其虛假出資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只要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即成爲此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之一。

(2)後果嚴重,是指騙取公司成立以後,進行非法經營,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擾亂社會市場經濟秩序。

(3)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欺騙資產評估機構、資產檢驗機構或有關上級審批部門,騙得有關證明檔案等等。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行爲已違反了我國的《公司法》,這是會給公司帶來利益上的傷害,只要違法的行爲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必定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所以,對於公司股東們在出資時一定要協商好,按正規的流程走,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