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爲累犯
認定累犯時,前罪和後罪需要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爲前罪而構成的,不屬於累犯,後罪屬於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一般累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
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
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也有學者認爲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爲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爲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爲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
”這種看法值得研究。
因爲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認定累犯的前罪和後罪是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前罪構成的,判刑後才發現後罪的,不屬於重新犯罪,而是屬於漏罪,所以不會構成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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