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如何量刑?

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如何量刑?

一、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如何量刑

1、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爲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爲,行爲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其並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於行爲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這一特定方式,其行爲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說行爲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爲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爲人對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首先行爲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後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行爲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爲他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被矇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有時行爲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迷信、矇騙、唆使的行造成他人重傷,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根據受害者的傷情而定,如果傷情較重,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可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