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包括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包括什麼?

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包括什麼?

1、虛構合同當事人或隱瞞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合同詐騙罪常見的欺詐手段。如果接受、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後,行爲人逃匿,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查找到行爲人;或者行爲人雖然沒有逃匿,與對方當事人保持聯繫,但行爲人沒有相應的履行能力,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也不能使行爲人具有履行能力,這兩種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爲合同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被冒用的名義簽訂的,行爲人一旦逃匿,對方當事人將無法查找行爲人,也無法透過法律手段追究其違約責任;或雖然行爲人與對方當事人保持聯繫,但由於行爲人沒有履行能力,其佔有只能是非法佔有。

2、虛構履行能力或隱瞞無履行能力的真相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需要相應的履行能力。 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要結合具體的合同義務進行分析判斷。有的合同,要求當事人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或一定的融資能力;有的合同,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有賴於對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義務;有的合同,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取決於接受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後對財物的合理使用。

二、消費欺詐行爲有哪些?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銷售摻假或以次充好的產品,騙取消費者的預付款,以虛假的產品說明,產品標準進行售賣,採用不正當手段銷售分量不足的產品,利用廣播、電視等新媒體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這些都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