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減刑一種在刑罰執行中對原判刑罰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減刑適用於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認真遵守監規等情形,減刑具體應該怎樣執行呢?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

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法》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減刑程序的規定。

爲使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刑程序更加規範,刑法專門就減刑應當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規定。規定減刑建議必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提請和裁定減刑案件把關不嚴,也有的由於受到社會不良之風的影響,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人予以減刑,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除從法律上和實踐中加強管理外,有必要從程序上加以規範。

根據本條規定,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執行機關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製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檔案,也是人民法院製作減刑裁定的依據,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減刑案件,也不能製作減刑裁定書。這裏的“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

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這裏的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和根據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爲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爲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和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依法減刑時,應由各刑罰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根據原判處刑罰的不同,分別報請不同的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對於可以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不經過上述法定的減刑程序,不得減刑。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區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進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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