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爲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需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申請逮捕需要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同時把提請逮捕書與案件的材料、證據一起報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後,認爲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