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國家賠償要寄什麼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係的證明;
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代理人爲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4、證明侵權行爲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製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並註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
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二、不予受理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爲,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予以受理。
受理後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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