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其他犯罪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爲,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採取放任的態度,或者明知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而仍然繼續生產的;在銷售環節上表現爲,明知所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而仍然予以出售的。過失行爲不能構成本罪,如雖然嚴格要求了產品質量,但因爲某一疏忽行爲而導致出現了不合格產品的,或者銷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等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來說只能是爲了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行爲人之主觀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爲了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一種性質的更爲嚴重的犯罪。

2、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爲此,《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透過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監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即侵犯了國家對這類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這類產品若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

3、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爲此,《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透過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監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即侵犯了國家對這類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這類產品若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於已經獲得了生產電器、壓力容器等資格的單位,在具體生產此類產品的時候,不得故意選擇可能會導致會致使產品不符合標準的原材料。對於按照規定從事生產作業生產出來的產品若是依舊不合格,也不得將其售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