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

隨着時代的進步,我國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的調整,各個部門法都在進行內容的改變,刑法也剛剛進行修訂,刑法修正案九的頒佈對很多罪名都進行了改變,量刑標準也進行了調整,這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

2016年4月18日,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對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對數額較大,數額具大,情節嚴重進行了重新界定。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1、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1、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內容的解答,挪用公款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犯罪,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分爲好幾種,按照嚴重程度的不同進行量刑的劃分,由於挪用公款會帶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法律會對違反此條例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嚴懲,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