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拒絕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拒絕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 

2、延遲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拒絕履行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爲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二、合同違約保證金多少?

合同保證金是保證最常用的擔保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證金的數額,關於合同保證金,目前經常出現的基本是三種:

1、商業合同的保證金,現在多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等商業活動中。

按合同法規定,在簽署商業合同中,如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的事宜,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於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2、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就此發生爭議,可以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此合同保證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據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的租賃押金。此時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時需按約定處理。

拒絕履行合同約定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違約的保證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保證金是保證最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分爲三種類型,首先是商業合同的保證金,主要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的商業活動,其次是勞動合同中的保證金,最後是租賃合同中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