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從犯的既遂金額認定是怎樣的

一、共同犯罪中從犯的既遂金額認定是怎樣的

共同犯罪中從犯的既遂金額認定是怎樣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區分直接關係到量刑結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主犯和從犯認定經常發生混淆,這個時候律師就需要律師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辯護。

一般而言,主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爲,誰是主要實行者。

3、看因果關係,誰的行爲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

具體來看,主犯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爲或教唆行爲。由於這種行爲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爲,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爲。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爲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爲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爲共同犯罪行爲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爲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爲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透過實施犯罪行爲之前的策劃行爲,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爲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3、客觀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爲,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爲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爲的人無疑屬於主犯。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爲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爲主犯。

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中從犯的既遂金額認定應該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在案件的認定過程中會從行爲人在案件當中起到的作用來進行認定,只參與次要或者起到輔助作用的情況下,就會認定爲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