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立案及量刑標準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綁架罪立案及量刑標準

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爲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本罪犯罪對象爲有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爲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綁架罪的量刑標準: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