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綁架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爲:“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可見《刑法》修正案(七)對綁架罪增加了一個量刑幅度: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