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由中國人民中央銀行在國家規定的情況下製造、發行的,除此之外任何人、單位以及組織都沒有權利製造貨幣。同時我國對假幣的打擊是比較大的,包括對使用假幣行爲的打擊。今天我們將要了解的就是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的具體內容。

一、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依本條之規定,犯使用假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量刑幅度中,“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關於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罪的數額標準確定。即“總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幣量300張以上”可以視爲“數額巨大”,“總面值10萬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0張以上”可以視爲“數額特別巨大”。

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使用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使用,是指將僞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爲。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僞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爲方式特徵。

使用僞造的貨幣行爲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數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僞造國家貨幣、販運僞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僞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販運僞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量規定,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爲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認爲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使用僞造貨幣的行爲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使用,如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僞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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