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判罪標準怎樣

一、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判罪標準怎樣?

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判罪標準怎樣

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他罪的區別

1、對於僞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的認定

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

2、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的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 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分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人認爲,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說的目的是否是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爲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爲條件。

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持有和使用假幣的行爲,顯然是對國家的貨幣體系造成了嚴重的侵犯,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兩種量刑方法,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