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一、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裁量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持有、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僞造貨幣的行爲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爲是貨幣而爲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僞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僞造的貨幣,而代爲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者,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任何人都是不得在明知某貨幣屬於假幣的情形下,依舊利用此貨幣購買商品,也不得將假幣收藏起來,否則使用、收藏假幣的面值一旦超過四千元,那麼利用假幣購買商品、收藏假幣的人,就涉嫌犯了持有、使用假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