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才立案?

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立案的標準是:有下列行爲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二)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本罪的客觀認定條件是什麼?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在公共場所和交通線上,聚衆鬨鬧、靜坐、堵塞交通、攔截火車、汽車、電車、輪船;聚衆封鎖交通要道、車站、碼頭;強佔交通指揮設施;圍攻、毆打國家治安管理人員,阻礙交通民警指揮交通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爲,而且是必須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且達到了情節嚴重。如果聚衆鬨鬧,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經治安管理人員勸阻後,馬上散去,並無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就不構成犯罪。因此,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爲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員執行職務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兩種行爲:

(1)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衆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聚衆擾亂”,是指糾集多人以各種方法對公共場所秩序進行干擾和搗亂,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場所聚衆起鬨鬧事;“聚衆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是指糾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車輛、行人不能透過,或者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影響順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爲。

(2)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抗拒、阻礙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執行治安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依法去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爲。上述兩種行爲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的具體立案和判決情況,對於上述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聚衆擾亂的行爲達到了嚴重情節的,是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