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本罪的行爲人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爲。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1、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與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區別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後果嚴重的行爲。兩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犯罪行爲不同。前罪犯罪行爲爲非法獲取數據,後罪犯罪行爲爲刪除、修改、增加數據。

(2)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犯罪對象爲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數據,後罪爲任意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數據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節嚴重,後罪要求是“後果嚴重”,此處的“後果”是指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正常運轉和功能受到的毀損。

2、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與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區別

前罪和後罪在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行爲和犯罪的成立是相同的。但是兩罪也存在區別,表現爲以下幾點:

(1)前罪是對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並不涉及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實際執行,後罪是針對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本身,對計算機系統功能和執行進行了非法控制。

(2)本罪與後罪的犯罪行爲不相同,前罪行爲爲非法獲取數據,後罪表現爲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另外,兩罪的犯罪對象和行爲不同,它們構成犯罪要求的情節嚴重程度也不同。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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