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與盜竊罪是一樣的罪名嗎?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與盜竊罪是一樣的罪名嗎?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與盜竊罪是一樣的罪名嗎?

不一樣的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本罪的對象。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檔案編輯、採集、加工、存儲、打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爲,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另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透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爲計算機資訊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透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所謂數據,在這裏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透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資訊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爲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戶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透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爲。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數據檔案、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爲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爲。所謂傳播,則是指透過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爲。

破壞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資訊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祕密、重要數據、資料、資訊譭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於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與盜竊罪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兩者所制定的法律條款也會不一樣,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得到處罰,這也是爲自己的錯識而付出的代價。